民间借贷 · 马延律师 · 2026-09-28
"共债共签"规则下,配偶一方的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债权人、举债方、配偶三方视角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配偶在外举债您并不知情、未签字,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诉讼中应围绕"未共同签字、未事后追认、未用于共同生活"组织抗辩。笔者曾代理两起此类案件,分别驳回原告要求女方承担832万元、100万元夫妻债务的诉讼请求。
出借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保留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据(如款项进入共同账户、用于共同购房等)。笔者代理债权人一方时,也曾通过诉讼保全房产、在执行阶段拍卖房产实现回款,300万元借款及配偶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获法院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键在于"共同意思表示"与"用途举证"。无论是债权人还是配偶一方,证据准备的方向完全不同,建议在起诉或应诉前先做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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